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7000234000111001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审查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70002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社会团体的名称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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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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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验资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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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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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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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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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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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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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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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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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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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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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过,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作出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审核通过,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发放决定书和许可证(批文)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88861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7061600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