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7060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69888L4320117060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69888L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5-18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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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场地平面测绘图、进出场路线图、填埋容量计算数据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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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排水、消防等机械和设施的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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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营业执照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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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申报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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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告知承诺书 (仅适用自贸试验区和扩大试点地区范围)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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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 2 | 审查 | 0.4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现场踏勘 |
| 3 | 决定 | 0.2工作日 |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批准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4 | 发证 | 0.2工作日 | 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 |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决定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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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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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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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无) 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181927f12760194167453206544
| 咨询方式 | 0515-86787032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投诉电话:0515-86883491 信件: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224600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