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6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69562Y4000118066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69562Y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5-47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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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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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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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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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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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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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安全管理手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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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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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8 |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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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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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过,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作出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审核通过,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发放决定书和许可证(批文)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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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133项: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实施机关:交通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78705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