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8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6954694000118082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查勘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695469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1-14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渔业船舶检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 船用产品检验:(1)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校准和维修、保养制度,并确保设备具有适用的测量范围、必要的准确度和稳定度。(2)工厂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对一些特殊试验的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3)工厂如果不具备检测、试验条件,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到主管机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或验船师同意的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造船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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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2 |
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批准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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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3 |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核准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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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4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适用于捕捞渔船)、江苏省海洋渔业辅助渔船批准书(适用于辅助渔船)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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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 5 |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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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过,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 |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作出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 |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审核通过,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发放决定书和许可证(批文)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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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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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5-8688050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86882028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待检船只按验船师安排,准时到达指定位置的,立即实施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