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7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700023400051100700001 |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700023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号综合窗口 |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符合特殊救济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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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 |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 |
| 3 | 审批 | 0工作日 |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 |
办理时限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 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 咨询方式 | 0515-86888616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5-69817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