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804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921014369562Y400011804200002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921014369562Y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灌江东路1号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5-47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2号) 第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经营资质;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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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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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进出口手续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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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按规定满足相应条件,可降低安全运输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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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交付运输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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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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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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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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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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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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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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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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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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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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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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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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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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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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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2工作日 | 查看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通过,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进行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 |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 |
2 | 审核 | 0.5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进入下一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作出批准决定,或不予批准决定。 |
3 | 办结 | 0.3工作日 | 审核通过,予以办结,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告知退回原因。 | 发放决定书和许可证(批文)或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盖章同意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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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5-86878561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