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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
问: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答: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详细清晰的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登记信息表。职工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两个以上证明人材料。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赔偿判决书》。对事故责任应有明确的认定。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旁证材料,单位至居住的正常路线图。属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单”或者“能证明因公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医疗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问:
如何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申请手续?
答:
(1)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居外地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工作、学习的人员(6个月以上);因大病、重病等需要转外就医的人员,都可以办理异地就医。想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异地居住证明或异地工作证明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相关申请表,选择居住地的省内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后凭社会保障卡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实现划卡结算。(2)省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为上述人员建立费用报销绿色通道,工作日随时受理,及时结报。

问:
国家对婚假丧假和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0天。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问: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问:
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问:
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
最低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问: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按19%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并记入个人账户。

问: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灵活就业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华侨等。

问:
单位与个人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
答:
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为个人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1)网上申报。已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在网上直接为职工办理用工参保或退工停保手续。(2)现场办理。单位填写《响水县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响水县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减少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至社保办事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问:
《劳动合同法》对合同试用期有什么限制?
答: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双方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企业和哪些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
人社部门为企业招聘员工提供哪些服务?如何办理?
答: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响水县人力资源市场(位于响水县城双园路349号),为县内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网络招聘、现场招聘、委托招聘等服务。(1)首次招聘单位需先申请招聘资格。登录“响水县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jy.xsrsw.gov.cn/)”申请注册“企业用户”,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和招聘岗位后,在线上传加盖公章的相关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营业执照、经办人员身份证等复印件),下载并填写“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取得用户资格,获得相应的网上招聘服务和现场招聘服务权限。(2)已获得招聘资格用人单位申请招聘。可登陆“响水县公共就业服务网,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自主发布真实有效的招聘信息。提前预约参加现场招聘的场次,定期完善更新招聘信息。

问:
政府对创业孵化基地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经审核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1)建设补贴。对投资新建、新改建的创业孵化基地,按不超过实际新建(新改建)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补贴(新建最高不超过8万元,新改建最高不超过6万元)。(2)租金补贴。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本县户籍创业人员给予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问:
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凡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所,所有权或经营权期限不少于5年,有专门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本地人员创业项目达40%以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从业人员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的书面租赁协议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科技型、市场型、生产型和服务型四种类型,其标准为:(1)科技型孵化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1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项目入驻。两年内建成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主要用于策划、设计、研发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2)市场型孵化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15个及以上创业项目入驻,各摊位或店面相对独立。主要用于商品零售、批发等创业项目。(3)生产型孵化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有5家及以上的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生产加工。(4)服务型孵化基地:有相对集中位置适宜的经营店面800平方米以上,区域经营项目定位相对明确,入驻创业项目8个以上。主要用于住宿、餐饮、美容美发、维修、配送等服务类创业项目。

问:
目前,我县在援企稳岗方面有哪些补贴?
答:
(1)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可享受稳岗补贴。2015年至2020年底,凡我县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我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拨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1-4月向县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财政对组织职工培训的企业给予奖补。其标准为:初级工8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技师1500元/人;企业新招用职工岗前培训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培训补贴。

问:
我县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申办?
答: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的响水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2/3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3年。为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不超过60个月)。受理程序:申请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及复印件,至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就业管理机构申请。流程时限:符合条件的个人于每年的10月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就业证记载的内容及网上缴费情况比对,同时了解其目前工作情况,做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者,报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报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问:
哪些人可以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
答:
凡具有我县户籍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各类创业人员,均可到人社部门及其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免费创业培训。
问:
大学生创业有补贴吗?
答:
有。对入驻我县、镇区创业园(基地)两年以上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县创业专项资金进行无偿资助,县级(含工业经济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创业园(基地)资助标准为3万元;对入驻镇区各类创业园(基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标准为1万元。

问:
初次在本县创业,除担保贷款外,还有其他补贴吗?
答:
有。(1)初创补贴。对符合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对象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五年内来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初次依法自主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由县创业专项资金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2)对毕业5年后来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响政发﹝2009﹞42号文件规定的本县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自行解决生产经营场所,且正常运营达1年以上的,由县创业专项资金按每年1500-3000的标准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问:
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范围及其贴息标准是多少?
答:
对利用创业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作为微利项目;从事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和企业贷款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执行。注:国家限制行业是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问:
创业担保贷款如何申请财政贴息?
答:
借款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符合贴息条件的,携带利息单或者银行结算证明,到县人力资源大厅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给予贴息。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答:
有以下两种方式:(1)第三方自然人作为反担保(由县财政供养的在编人员);(2)本人或亲友的可以在国家规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需经贷款发放银行评估、确认)

问:
哪些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以免除反担保?
答:
我县都须提供反担保。

问:
开办“网店”有政策扶持吗?
答:
有。对开办“网店”,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有一定销量及信誉基础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经指定的电子商务研究机构认定后,可按政策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如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问: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
最长不超过两年。

问:
本县个人或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有多少?
答:
个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最该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企业:根据实际新招用符合贴息条件人数,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的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问:
在本县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创业担保贷款吗?
答:
城乡失业人员可以。借款人在经营地所辖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复查相关材料及提供反担保手续→县财政、县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经贷款银行认定符合条件后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