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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新办纳税人在办...
问:
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税务注销手续?
答: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国、地税窗口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在国税为按季申报,在地税是否也能按季申报?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问:
新办纳税人在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需要到国地税部门办理哪些手续?
答:
新办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前应办理以下事项:(1)补充信息登记。凭营业执照到国、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信息补充登记。(2)扣款协议签订。领取税库银三方扣款协议后,前往开户银行签订税费扣款协议,并至国、地税窗口报送验证。(3)申报税费认定。纳税人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应进行税种认定,认定应申报税费的种类、期限、申报方式、征收方式,以及财务报表报送类型、期限。税种认定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4)数字证书办理。网上申报的用户需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和签名。

问: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
“一照一码”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证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税务部门补充信息采集后,凭“一照一码”证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纳税人信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有哪些?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问: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问: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及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规定:(1)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3)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问: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问: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答: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问: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6号)规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是几年?
答: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问: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5)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办理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问: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问:
海洋渔业部门的收费项目中有哪些对小微企业可以给予优惠?
答: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1)海洋渔业,(2)从事海洋捕捞(采捕)业的,(3)淡水渔业中的从事捕捞业的海蜇资源增殖保护费,我县对小微企业免收。

问:
农机部门的收费项目中有哪些对小微企业可以给予优惠?
答:
农机监理收费,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问:
农业部门的收费项目中有哪些对小微企业可以给予优惠?
答: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原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废止。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2)检验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仲裁检验收费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一倍,由申请方交纳。委托、评优、质量认证和申报审定新品种种子鉴定检验,可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50%,由申请方交纳。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问:
卫生防疫收费中的卫生监测费对哪些人员可以给予优惠?
答: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免交。取消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测费。(2)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问:
建设规划城管部门对初创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减免非住房房屋登记费吗?
答:
(1)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企业由于产权变化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初创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免收,其他工业企业按495元/件收取。(2)我县在省标准基础上降30%,符合响发[2006]32号文规定条件的生产性项目减半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宗。(3)公共、公用建设项目275元/宗。

问:
我县对企业引进紧缺人才有什么补助?
答:
根据响办发【2015】53号文件精神,我县制定《“515”人才引才计划响水县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从2015年起到2017年,全市每年引进50000名大学生(其中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不低于50%)、10000名专门人才、500名领军人才。主要是引进现代商务专门人才、经营管理专门人才、科技副总专门人才、退休工程师专门人才、高技能专门人才、来响自主创业专门人才、其他专门人才。县财政年初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引进人才相关经费支出。引进的专门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紧缺专业补贴、交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问:
我县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引导资金的主要投向是什么?
答:
主要用于全县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和全县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针对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支持企业科技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和品牌创建等,引导企业节能降耗、向产业链高端延伸,鼓励规模化发展;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和产品附加值;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和苏科贷资金池等项目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