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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有哪些?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单位报建规划相关许可事项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办...
问:
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申报?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
管线综合方案审查应在该项目总平面方案审批后和单体建筑施工图报审前进行申报。需提供绘制有各类管线的总平图(含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及电子数据。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有:管线综合的总平图应以白图绘制,使用不同颜色以区分不同管线,并在各类管线进线点、拐点、等重要位置明确标注坐标值、管径等;报审的图纸需加盖设计院公章。

问:
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建设单位报建规划相关许可事项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办件结果上与原审批时期有哪些变化?哪些提升?
答:
建设单位向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相关规划审批事项与原审批时期相比发生如下变化:(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和政府审批时间)。(2)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十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和政府审批时间)。(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改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和政府审批时间)建设单位向响水县政务服务中心申报相关规划审批事项与原审批时期相比有如下提升:响水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以绩效提高为目的,突出创新和持续发展,针对原申报项目审批分科室负责,多次申报,多层审批的程序繁琐问题,重新整合,取消业务科室行政审批事项,明确由窗口统一完成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收发、初审、审批和组织协调督办,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证件。通过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落实审批责任、规范审批行为,彻底改变了原先窗口“收发室”模式,不再出现建设、施工单位“两头跑”情况。

问: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
答:
竣工图应完整、准确、清晰、规范、修改到位,真实反映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实际情况,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耍求的变更,可在原图上更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涉及结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及圈面变更面积超过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按原圈编号,末尾加注“竣”宇,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并签署“竣工图章”。
问: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目前县住建局办事流程:办规划之前有个责任书要签,建设单位的规划审批表里面需要城建档案馆盖章;竣工验收之前还有个初验手续要来城建档案馆盖章,质安站需要这个才能组织竣工验收,最后竣工验收结束三个月内移交全套资料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馆开接收证明书,建设单位最后网上竣工备案需要这个。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问: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可以实行分期备案吗?
答:
可以实施分期备案。每期备案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总平图实施完毕,并且已经通过规划核实。

问: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
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信息应当公开?
答: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法定要求,根据财政部19号令第八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其他信息都要求进行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进一步,不仅要求公开项目预算,还提出公示政府采购合同。其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五十条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问:
我县采用合理价随机抽签法确定中标人适用多大规模的工程?有哪些优点?
答:
根据《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响政规发〔2016〕1号)规定,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主要采用合理价随机抽签办法确定中标人。这项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1)缩短了招标时间,以往的公开招标时间为20天缩短到5天,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2)省去了投标单位编制标书的麻烦,节约了招标成本。(3)从根本上杜绝了借用、挂靠资质的情况。(4)避免最低价中标,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问:
招标方式有哪些?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1)公开招标,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2)邀请招标,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问: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需要提供哪些办理资料?
答:
(1)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窗口提供、或局网站下载)(2)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租房合同经产权人同意装修面积方案)(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项目部组成人员一览表;(4)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计合同;(5)装饰装修施工图纸;(6)施工方案;(内容要有安全、质量保证措施)(7)现场踏勘;(装饰办负责)(8)白蚁防治有关证明资料。

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多少?
答:
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文件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无线,给排水下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问: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答: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
哪些项目需要报省建设厅进行抗震审查?
答:
超限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问:
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哪些地区的抗震审查项目?
答:
本辖区范围内的。根据《江苏省抗震防灾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问:
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审批应在什么环节办理?
答:
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故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
问:
民用建筑应结合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易地建设?
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2)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5)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见附件3),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6)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问:
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答:
(一)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类别典型建筑形式住宅类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行政办公类建筑行政楼、办公楼等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体育类建筑体育馆(场)等医疗类建筑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科研类建筑科研楼、实验楼等商业类建筑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交通类建筑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展览类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观演类建筑影剧院、杂技场等通讯广播类建筑广播台、电视台等生活服务类建筑食堂、菜场、浴室等宗教民政类建筑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类别典型建(构)筑物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备注: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问:
建设单位进行了“环评”是否就可以开工建设?
答: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
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新建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答: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备案,也可委托环评单位备案。
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答: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
哪些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答:
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5)征地补偿安置措施是否稳妥;(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备案。

问: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答: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使用县级以上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规定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建设单位,在项目登记时就是以立项批文上的建设单位为准(特例除外),办理项目登记后会发放一个项目编码,就相当于这个项目的身份证,在后期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都是要以这个项目编码才能网上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后期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人、不会变。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1)将项目名称保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2)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有效的证明材料;(3)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

问: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
答: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投标图纸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竣工报告)、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